4月起,這類檢測報告需加蓋CMA標志或CNAS認可標識
近日,生態環境部印發《關于做好2022年企業溫室氣體排放報告管理相關重點工作的通知》,并以通知附件的形式更新了《企業溫室氣體排放核算方法與報告指南 發電設施(2022年修訂版)》。
生態環境部應對氣候變化司有關負責人就《關于做好2022年企業溫室氣體排放報告管理相關重點工作的通知》主要內容進行解讀時強調,發電行業重點排放單位燃煤煤樣的采樣、制樣、化驗、基準換算,應按照《企業溫室氣體排放核算方法與報告指南 發電設施(2022年修訂版)》表1規定的相關標準實施。
自2022年4月起,在每月結束后的40日內,發電行業重點排放單位應通過具有中國計量認證(CMA)資質或經過中國合格評定國家認可委員會(CNAS)認可的檢測機構/實驗室出具元素碳含量檢測報告。檢測報告應同時包括樣品的元素碳含量、低位發熱量、氫含量、全硫、水分等參數的檢測結果,用于數據真實性的交叉驗證。檢測報告應加蓋CMA資質認定標志或CNAS認可標識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