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科技創新券服務機構
創新券是指政府按照財政資金的數量制成一定面額的創新券,由有創新需求的中小企業直接提出申請,管理部門一般按照先到先得或隨機分配的方式向這些企業發放創新券,企業用創新券向公共或準公共科研機構與大學以及一些大公司的研發機構購買科研服務,服務完成后科研機構或科研人員憑創新券及相關材料到財政部門兌現。
哪些企業可以領創新劵?
(一)申請人為在深圳市依法注冊、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中小微企業或創客個人,中小微企業劃定標準詳見《中小企業劃型標準規定》(工信部聯企業﹝2011﹞300號);申請人為創客個人的應通過創客空間或其它商事主體申請;
(二)申請人在申領年度內有與科技研發活動相關的科技服務需求,且科技服務需求在入庫服務機構提供的服務項目內;
(三)申請人前次申領額度未使用完的不得再次申領科技創新劵,避免浪費和資源重復;對已申請或取得其他市級財政資金的項目,科技創新劵不重復支持。
科技創新券支持的服務范圍
包括研究開發服務、技術轉移服務、檢驗檢測認證服務、知識產權服務四大類,涉及工業(產品)設計、集成電路設計、技術解決方案、中試及工程化開發、云計算、技術轉移、成果轉化、產品檢驗、指標測試、產品性能測試、集成電路封裝測試、知識產權代理、知識產權檢索分析等具體的服務內容。
創新劵服務機構
創新劵服務機構是指提供科技服務的企業、高等院校、科研機構和科技服務機構等,優耐檢測服務機構入庫深圳科創委創新劵服務機構,可為企業辦理科技創新券服務。
創新劵申請材料
(一)填報申請書,提供通過該系統打印的申請書紙質文件原件,法定代表人簽字并加蓋公章;
(二)科技服務項目實施有關財務證明復印件(自籌資金銀行轉賬憑證和科技服務合同費的等額發票);
(三)提供科技服務合同的復印件。服務合同需包含但不限以下條款:服務內容說明、收費標準及收費金額;服務內容所對應的具體科研活動的關聯性說明;
(四)提供科技服務過程證明文件(如派工單、樣品流轉單等)和完成科技服務的證明材料(如技術解決方案、檢驗檢測認證報告、審計報告、咨詢報告等)資料復印件;
(五)提供實施科技服務項目主要人員如項目負責人或專家的簡介、資質及在職證明(含社保繳納證明);
(六)提供科技服務執行期服務機構銀行流水(非事業單位、非上市公司提供);
(七)上年度完稅證明、上年度財務審計報告或者通過審查的事業單位財務決算報表復印件。
(八)提供科研誠信承諾書(需機構法人簽名及蓋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