歐盟電子產品認證電磁兼容指令(EMC89/336/EEC)
電磁兼容CE認證(EMC指令)指某電子設備既不干擾其它設備,同時也不受其它設備的影響。電磁兼容性和我們所熟悉的安全性一樣,是產品質量最重要的指標之一。安全性涉及人身和財產,而電磁兼容性則涉及人身和環境保護。
根據歐盟的電磁兼容(EMC)指令83/336/EEC,所有在歐盟市場銷售的電子電氣產品必須在其對其他產品的干擾性及對外來影響的抗干擾性方面嚴格符合歐盟法律要求。除了針對機械之危險,歐盟制定了89/392機械指令外:為了調合歐洲聯盟各會員國有關電磁干擾的容許水準,歐盟理事會于1989年5月3日公布了各會員國間關于電磁兼容性相關法律之調合—電磁兼容指令89/336EEC,簡稱ce認證EMC指令,其后經92/31/EEC 93/68/EEC、2004/108/EC 次修訂。第三次2004/108/EC修訂已于2004年12月正式發表。
電磁兼容MEC指令關鍵詞解讀:
1.“儀器設備”(Apparatus)是指所有的電器.電子儀表及裝有電器元件或(和)電子元件的裝置和設備。
2.“電磁干擾”是指任何足以減損儀器、器械、機器設備或裝置的部件的功能的任何電磁觀象,電磁干擾也可以是電磁嗓音、無用的訊號或在傳播介質自身中的一種變化。
3.“抗擾性”是指在電磁干擾存在的情況下,機器設備或裝置的部件能正常運行不會降低質量的性能。
4.“電磁相容性”是指儀表.器械.機器設備或裝置的部件在電磁環境里能良好運行,并對任何事物都不會造成不能容忍的電磁干擾的性能。
電磁兼容指令適用范圍:
1. 本指令適用于容易產生電磁干擾或其性能易受電磁干擾的儀器設備。本指令對上述儀器設備規定了保護要求和檢驗程序。
2. 本指令規定的保護要求,對于某些儀器來說,要由專門指令來協調,在專門指令生效后,本指令不適用于或停止適用于上述儀器或保護要求。
注:無線電業余愛好者使用的無線電設備不包括在本指令范圍內,除非該儀器設備供商業銷售。
CE認證標志要求:
CE認證標志由半橢圓形的大寫英語字母C與E組成,C的內圓線與E的外圓相切。CE標志可以等比例縮放,但是需保證其高度不少于5mm,且C和E的高度一樣;CE 字的長度合計不得超過 12mm;CE 字體的厚度至少要達到高度的1/5,內圍橫柱至少要達到半徑的80%。CE標志加貼在產品或其參數標牌上;若不能將CE標志直接貼到產品上,也可以加貼到產品的包裝或產品的附帶文件上,但需證明CE標志不能貼在產品上的原因。